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9年2月15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月15日生育一子王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二人已分居。原告王某甲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豆林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存款1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乙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朱某甲、赵某甲作为代理人,辩称同意离婚。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王某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三是被告名下是否存在10万元存款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10万元存款,但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子女抚养,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对抚养权归属需达成一致。此外,原告提出抚养费自理的诉求,需结合被告的实际抚养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量与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王某甲提出离婚,被告王某乙同意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王某乙抚养,原告王某甲负担子女抚养费,自2027年5月起每月支付500元直至王某丙满18周岁止。原告需于2028年5月28日前付清之前的抚养费,之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若有一期不按期履行,被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款项直接支付至被告名下某银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王某甲名下的债务由其自行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双方同意调解协议自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首先,在诉前沟通阶段,律师准确评估了双方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婚姻现状,确立了以调解离婚为主的诉讼策略,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其次,针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存款分割诉求,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厘清了被告名下并无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及时调整诉讼预期,防止了因诉求不当导致的败诉风险。最后,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就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期限与对方进行了多轮磋商,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原告的实际支付能力,最终促成双方和平解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豆林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