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因夫妻感情破裂,就离婚及相关事宜未能自行协商一致,原告赵某甲遂向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6年4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原告赵某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某乙则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豆林杰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经查,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两名婚生女,分别为刘某丙与刘某丁。双方婚姻期间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共同债务,但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均表示同意,但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与清偿方案上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协商。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调解结案,但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确定。两名婚生女刘某丙、刘某丁的抚养权归属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刘某乙积极争取抚养权,原告赵某甲对此予以认可,但双方需就原告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达成一致,以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与教育需求。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主体与清偿方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分配是本案的核心难点。原告赵某甲同意承担其中6.2万余元的债务,但鉴于其一次性清偿能力有限,双方需就该笔债务的分期支付期限、每期支付金额及最终清偿截止日期进行详细规划,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兼顾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财产与债权的分割确认。双方需明确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与共同债权,以彻底切断双方在经济上的纠葛,避免后续产生新的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子女成长及妥善解决债务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丙、刘某丁的抚养权归被告刘某乙所有,原告赵某甲每月支付两名孩子抚养费共计一千五百元;
三、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赵某甲承担6.2万余元。原告赵某甲于2026年4月20日之前先行支付3万元;剩余3.2万余元分一年支付,自2026年5月开始,每月20日之前支付两千七百元,于2027年4月20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
五、双方其他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刘某乙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在子女抚养权争夺中,豆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在共同债务处理上,豆律师精准评估当事人的还款能力,设计了科学合理的分期还款方案,既保障了债务的妥善清偿,又避免了当事人因一次性支付陷入经济困境。通过高效的庭审沟通与策略制定,豆律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豆林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