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月16日生育长女李某甲。双方于2019年4月8日在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20年3月27日生育次女李某乙。婚后,双方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与沟通,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自2021年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未能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仅有一套位于某县某小区某栋某室的房产。为妥善解决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告柯某委托豆林杰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两名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且抚养费由被告自理,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离婚纠纷,但核心在于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的前提下,如何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被告李某同意离婚,并同意抚养两名婚生女且自行承担抚养费,但提出案件受理费150元应由原告承担。因此,本案的实质焦点在于:一、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分担方案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二、涉案房产的归属及原告放弃其他财产诉求的合理性;三、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豆林杰律师在全面评估案情后,认为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被告对抚养权和房产的诉求与原告基本一致,具备调解基础。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豆林杰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均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柯某不负担抚养费;三、原告柯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柯某自愿负担;五、原、被告其他无纠葛。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既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又妥善安排了子女抚养,实现了案结事了。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豆林杰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调解策略。面对双方感情破裂但诉求高度一致的现状,律师没有盲目推进诉讼,而是精准识别出案件具备调解基础。通过与客户深入沟通,明确其核心诉求为快速解除婚姻并妥善安置子女,律师主动放弃对房产和抚养费的争夺,以此作为促成调解的筹码。在庭审中,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柔性沟通化解双方潜在的对立情绪,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全面调解协议。这不仅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时间精力,更避免了离婚诉讼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二次心理伤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豆林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