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秀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十余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商事仲裁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保密性更好等优势,很多公司愿意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案中,对方提起了申请确认仲裁效力纠纷之诉,希望达到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拖延诉讼等目的。我们在应对时牢牢围绕以下焦点成功的让法庭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涉仲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协议如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任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无争议的部分。”上述仲裁条款已就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予以约定,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双方已就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将争议提交给仲裁解决作出了共同的意思表示。
二、对方提出该确认仲裁效力的申请是为了故意拖延仲裁程序,有违诚信且浪费司法资源。
三、仲裁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无效事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