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秀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2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我方委托人马某以个人名义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合作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马某承包延庆区某镇的快递派送业务,期限为两年,快递收派工作包括快件收寄、派送、运输及客户售后服务等,另行约定具体业务合作内容和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马某向该快递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房屋及固定资产使用费8万元。马某利用快递公司提供的场所、设施开展快递业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马某认为快递公司干涉其独立经营,快递公司在马某承包过程中让他人接管了快递业务,希望公司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房屋及固定资产使用费、应结派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说法:首先,我们接到这个案件后向马某明确其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合作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本案中,快递公司将某镇的快递业务发包给马某,马某借助快递公司的系统、办公设施进行经营,马某自身是不具备快递经营许可资质的个人,其与公司在本质上是一种挂靠经营,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那么,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马某就无权主张追回上述款项呢?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结合案件证据证明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自负有的过错程度、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等因素,成功的帮助马某追回其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