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秀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9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5月邵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办了一张健身卡,双方就此签订《健身服务交易合同》,上载:健身卡有效期为两年,金额2500元,邵女士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处填写为“无”。2019年6月,邵女士到健身房游泳,在涮脚池内滑倒摔伤。随后,邵女士被送至北京博爱医院救治,医院骨科诊断其下肢长支具固定,因心脏疾患,安装心脏起搏器后行手术治疗。同年7月,邵女士至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住院,安装心脏起搏器,又于北京博爱医院行右肱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以上治疗给邵女士及家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身体、精神创伤。2019年7月3日,邵女士与涉事健身房负责人私下谈判并签署《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由于健身房在未铺设防滑垫的同时未标注警示标识,导致邵女士在此滑倒造成骨折,健身房负全责。健身房先支付2万元医疗费,后续费用另付,直至病情彻底康复。”
本律师在了解到上述基本案情后,立即告知邵女士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赔付医疗费只是一项基本赔偿项目,被侵害方同时可以要求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最终,邵女士委托本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帮助邵女士赢得诉讼,并得到赔偿款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