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A为B公司股东(股权占25%)及法人,B公司其余4个股东均不参与公司管理,且其中3位股东已经联系不上。自2014年至今,公司B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陷于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可能损害委托人A的利益,但苦于联系不上其他股东,无法协商一致解散公司,求助律师后,律师建议起诉解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办案过程】
起诉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基于此,律师以B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代理意见】
律师认为,自 2014 年至今被告未召开过股东会,长期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不在登记注册地经营,法院送达查无此公司,成为僵尸企业;本案被告股东会并非因股东之间显而易见的矛盾而不召开,而是各股东怠于履行股东职责,怠于经营被告公司而不召开,导致被告无实际经营,更不用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原告试图通过股权转让或减资等方式解决,但联系不上其他股东,如果允许被告继续存在,将会损害原告的股东利益。最后法院采纳律师建议,依法解散了B公司。
【康律建议】
一年处理了多起解散公司的案件,原因大多是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合。基于此,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运行出现持续性的严重困难,出现了股东会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会解决等情形,可以起诉解散公司,以防公司存续损害股东利益。
康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