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与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所谓金融管理秩序是指有关融资方面的法律调整、规范之下形成的法律秩序;所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 4 种情形如下:
首先,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如果先伪造信用卡再使用诈骗的,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手段和目的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处罚。如果以虚假身份证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诈骗的,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行为触犯信用卡诈骗罪,是牵连犯,择一重处罚。
其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作废的信用卡指已经过期的信用卡。
再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所谓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未经同意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如果合法持卡人同意使用,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后:恶意透支的。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款后超过 3 个月仍未归还。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对于“非法占有”的认定如下: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罪名认定
1、本罪与其他信用卡类犯罪的界限。
(1)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2)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甲伪造了大量信用卡后赠送给乙,乙明知是假卡全部出售给丙,丙使用假卡骗取财物。甲 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乙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四、立案标准
根据本罪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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