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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要求

作者:何近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何近 王明月

研究背景:

笔者在承办一起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如实供述、是否属于自首引发争议,主要争议点是民警已经初步确定犯罪事实、确定嫌疑人,在案发现场、去派出所的路上问询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承认犯罪事实,在派出所作第一次讯问笔录时当即承认犯罪事实,是否符合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自首是重大的量刑情节,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刑期,笔者遂进行一番深入研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投案之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尚未受到司法机关控制。自动投案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从轻处罚,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行为能够节约司法机关的抓捕成本,故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抓获、人身处于自由的状态。主观上来看,还需要具有自动投案意志的自愿性,无论是主动到案还是不作为到案,行为人实施将自己陷入被控制状态的行为,其目的是将自己交付有关机关的控制,行为人对交付有关机关控制或查处的心理态度应是积极或者放任的,但不能是反对的或无意识的。因为意志的自愿性体现行为人的真实的悔罪态度和自我改造的决心,是自动投案的价值要求,也是国家对其从宽处理与其他行为人相区别的依据。接受由办案机关查处控制,一定程度上显示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弱,且对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破案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符合自动投案的价值要求。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对自动投案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确立了包括电话通知到案、原地等待到案等多种自动投案的认定规则,但是对于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并没有详细列明,笔者结合司法解释以及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对此加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区分不同情况把握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要求

实践中,发生刑事案件以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会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的案件经过询问受害人、证人、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即可确定嫌疑人、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有的则需要深入调查,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掌握相关犯罪事实。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对于不同案件,也应当区分来把握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

第一种情形嫌疑人投案时,司法机关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时没有供述但后来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由于案件的最终侦破主要还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故其供述为节约司法资源、侦破和证实案件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且也反映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减小,应当认定为自首。对此,《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一种情形嫌疑人投案时,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是否如实供述对破获案件本身作用不大,只是因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节约了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所要耗费的司法资源,体现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悔罪态度,由此认定为自首情节。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就要求其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即只有在投案即供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自首。反之,如果其投案后接受第一次讯问时,为逃避法律处罚而故意避重就轻,隐瞒或者虚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重大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就表明其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愿接受法律制裁,没有真诚悔罪因而不能认定为自首。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许某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许某龙系某机场地面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7、8月间,许某龙招募、安排、指挥多人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通过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接收钱款、在多个账户之间流转、转换成虚拟币、再转回上家账户的方式,转移涉案赃款。其中,涉及他人被诈骗钱款。公安机关在排查出许某龙系网上追逃人员后,为保障抓捕安全,于2022年10月2日以安全检查的名义电话通知许某龙到派出所。许某龙接通知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供述罪行,但在公安民警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等材料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沪0117刑初1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龙具有自首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以认定自首错误,导致对许某龙适用减轻处罚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沪01刑终25号刑事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被告人许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许某龙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经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许某龙系在逃人员后,为实施抓捕计划,以安全检查的名义电话通知许某龙至派出所。许某龙作为机场地面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安全检查系其职责范围。故而,判断自首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许某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的供述时间。许某龙到案之日未第一时间供述罪行,直至办案人员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等材料,才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由此反映出许某龙始终存有侥幸和试探的心理,而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可见,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投案之时即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投案现场、前往司法机关路上,一般性问询没有承认犯罪事实,是否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二、现场或者路上问询等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讯问,是否属实供述应当以第一次讯问笔录为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据此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讯问有着严格要求,必须是适格的讯问主体、还要满足人数要求,同时要符合讯问的地点要求,并且在要告知其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现场问询、路上问话都不是法律意义的讯问,没有告知其诉讼权利,也没有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不能以之作为是否如实供述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也都是着重审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以笔录为准,并不是以现场、路上问询为准。如果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进行了如实供述,就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如实供述,如果同时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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