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若飞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1。
本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吴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20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被告仅偿还了3000元,并承诺剩余还款于2022年6月15日还清,但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
被告李某答辩称认可其欠原告吴1欠款12000元,只是现在没有钱归还对方。
原告吴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主页截图、交易明细查询各一张。证明2021年5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15000元。2.微信转账截图一张、微信催款记录截图四张、还款记录截图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部分还款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张、欠条一张。证明原告多次就剩余借款向被告催要,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剩余欠款于2022年6月15日前偿还,如未还清利息按照10%计算。被告李某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李某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1提交的欠条,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证据来源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吴1借款,吴1向李某转款1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本人李某现因有事向吴1借款人民币12000元整,于2022年6月15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本人愿意支付10%的利息;李某,37150xx8912”。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实原告吴1和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偿还借款1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1借款12000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1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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