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若飞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李X所述债权无效,并返还张X支付的97800元;
2.诉讼费用由李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张X和李X两人恋爱实属你情我愿,在张X提出分手后,李X屡次以告知张X家人为威胁手段威逼张X转钱,并威胁张X打下欠条,自称是所谓的分手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手费于法无据。恳请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李X欠条所具债权无效,返还张X被逼迫支付的9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李X辩称:张X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李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张X立即偿还李X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张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张X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发生资金往来纠纷,2019年9月24日,张X为李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数额为11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12日前分期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李X所提交证据及张X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意见,能够证明李X、张X在交往过程中确实存在资金往来事实,张X出具数额具体、明确的借据,并承诺在预定期限内分期偿还完毕,亦能证明张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其书写借据并承诺还款的法律后果。且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涉及违法等情形,相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李X要求张X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即便是双方之间因其他原因存在纠纷,但经过合意后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下亦应得到法律保护,综上,张X与之相应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如下:限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人民币1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张X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人对于李X是否参加过博彩不清楚,对于张X的账户也是陈述不了解、记不清,故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张X主张的李X向杨青鹏转款20余万元是投资买彩票的账户。
李X对于张X提交的明细查询截图两份、账单详情截图四份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两份明细查询截图中的付款方均为杨清,两份账单详情截图中的收款人均为张**飞,一份账单详情截图中的收款人为张文新,一份账单详情截图中的收款人为陈X,上述收款人均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予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X与李X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X是否应支付李X主张的1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由于张X与李X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许多经济往来没有账目凭证或者证据,在诉讼中双方又各执一词,故无法核实具体的数额。但双方当事人对于2020年9月24日张X向李X出具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从李X在一审中提供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内容看,张X对于借款的事实未予以否认,仅主张自己目前没钱还,上述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条显示的借贷关系。
张X主张李X以威胁手段胁迫其书写案涉借条,李X不予认可,张X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事后亦未采取报警维权或行使撤销权等措施,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张X所称系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出具借条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张X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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