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原告向被告夫妻长期供应蔬菜,双方通过微信对账、付款,后被告拖欠货款及蔬菜箱折价款。被告男方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 46000 元,约定还款期限、逾期责任及律师费承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款。
被告女方抗辩:债务形成时已离婚,对债务不知情、未参与经营、未获益,属男方个人债务,不应共同承担。一审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判决女方共同担责;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判决结果
一审(简易程序)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 46000 元及按 LPR 计算的逾期利息(自 2025 年 3 月 2 日起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 元。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二审
驳回女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女方自行承担。
终审认定: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经营产生,女方应共同清偿。
三、李靓律师办案过程
一审代理 代理原告梳理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单据、欠条,固定交易事实、欠款金额、夫妻共同经营三大核心证据。 针对 “夫妻共同债务” 焦点,重点提交与被告女方的微信对账、催款、承诺还款记录,证明女方参与经营并追认债务。 庭审中反驳女方 “已离婚、不知情、未经营” 的抗辩,完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闭环。 主张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违约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请。
二审代理 针对女方上诉理由,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强调债务发生在婚内、女方实际参与经营、承诺还款构成追认。 提交完整证据链回应 “微信非本人使用、分居经济独立、未共同经营” 等抗辩,稳固一审认定。 答辩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四、李靓律师观点
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买卖与欠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欠条仅为事后确认,不改变债务形成时间。
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原告与被告女方长期微信对账、催款,女方未提出异议并承诺还款,足以证明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欠条合法有效,违约责任应支持欠条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及律师费负担,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支付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女方抗辩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女方主张离婚次日确认债务、不知情、未参与经营,但与微信聊天记录、交易履行事实矛盾,不应采信。
李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