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环球某公司与邦某公司就邦盛财富广场相关楼栋公区室内装饰设计项目达成合作,2022 年 9 月双方先达成口头约定,环球某公司随即开展设计工作,于 2022 年 11 月向邦某公司总工移交电子版设计成果并获签字确认,2022 年 12 月双方补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单价 25 元 / 平方米、暂定面积 3136 平方米,总设计费 78400 元,还约定了付款节点、设计成果确认等事宜。2023 年 2 月,环球某公司又向邦某公司移交纸质版设计成果并获签字确认。后邦某公司以设计成果未获书面审批、不符合约定、未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环球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邦某公司支付设计费 78400 元、逾期利息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二、判决结果
邦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环球某公司设计费 78400 元;
邦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 784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环球某公司自 2023 年 3 月 24 日(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84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807 元,合计 1691 元由邦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退还环球某公司。
三、李靓律师办案过程
李靓律师作为环球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诉讼,具体办案过程如下:
起诉准备:梳理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主张邦某公司支付设计费、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邦某公司相应账户资金,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
举证质证:向法院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图纸移交确认函等核心证据,证实双方设计合同关系成立、环球某公司已按约交付设计成果且设计面积符合约定;针对邦某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等证据,提出异议并指出其无其他佐证、不能证明待证内容,否定其证明效力;
庭审辩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就设计成果交付的有效性、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邦某公司拒付理由不成立等方面展开辩论,反驳邦某公司的各项抗辩意见,阐述己方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李靓律师观点
双方先口头约定合作、后补签书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环球某公司已先后交付电子版、纸质版设计成果,邦某公司总工刘明德签字确认接收,结合刘明德的职务身份,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邦某公司实际收到设计成果;
邦某公司自认未采纳案涉设计方案,后续无需环球某公司履行编制竣工图等附随义务,案涉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邦某公司应支付全额设计费 78400 元;
邦某公司主张设计成果不符合约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在收到设计成果后提出过异议,亦无有效证据证明设计成果存在瑕疵,其拒付理由不成立;
邦某公司拖欠设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付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系因邦某公司违约引发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邦某公司承担。
五、李靓律师胜诉的关键
证据收集完整且核心:律师提交的书面设计合同、两份经邦某公司人员签字的图纸移交确认函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证实合同关系、设计成果交付事实及设计费金额,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坚实依据;
精准适用法律条款:紧扣《民法典》中表见代理、违约责任,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关于工程价款利息计付的规定,准确论证设计成果接收行为的有效性、付款条件成就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法律适用无偏差;
有力反驳对方抗辩:针对邦某公司提出的设计成果未审批、不符合约定、未开发票等拒付理由,逐一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反驳,指出其未提异议、无证据佐证主张、未采纳设计方案则付款条件视为成就等关键点,否定对方抗辩的合理性;
采取有效财产保全措施: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不仅为委托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也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推动案件走向有利结果;
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程围绕 “设计成果交付是否有效”“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邦某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三大核心焦点展开诉讼工作,诉讼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让法院清晰采信己方主张
李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