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为昆明某家具公司,被告为青岛某股份公司,李XX师担任原告特别授权代理律师,案件由昆明市官渡区X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双方均到庭参与诉讼。
案件核心事实为:2019 年 8 月原、被告签订《战略安装合同》及两份《项目合作清单》,约定原告为被告融创澜玥台花岸小区项目提供室内门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总价 701817 元,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支付,验收两年后付清尾款;后双方新增安装工程,对应合同总价 191555 元,案涉工程整体劳务费合计 893372 元。原告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完工,案涉小区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实际交付使用,2020 年 11 月被告对部分工程验收合格,但其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454486.5 元,尚欠 438885.5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抗辩案涉工程未结算、原告未举证完成对应工程量,且业主方对木门施工扣款 104446 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原告应承担该费用。
二、判决结果
昆明市官渡区XX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抗辩主张,具体判决结果为:
1. 被告青岛某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家具公司工程款438885.5 元;
2. 本案案件受理费 7883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3.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李XX师办案过程
1. 证据收集与梳理:全面收集《战略安装合同》《项目合作清单》(含增项)、赶工费申请、付款申请、验收合格单、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托运单等证据,对复印件证据结合聊天记录进行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固定工程施工、增项、完工、验收、被告付款及欠付金额等核心事实。
2. 庭审举证与质证:庭审中针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总价款、被告欠付金额进行充分举证,同时对被告提交的扣款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约定依据三方面进行针对性质证,指出被告扣款证据无原告确认、双方未约定扣款抵扣工程款,且扣款事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3. 诉求明确与法律援引: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 438885.5 元的核心诉求,庭审中援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阐述原告主张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合法性,强化诉求的法律支撑。
4. 事实陈述与细节质证:针对被告 “工程未结算、原告未举证工程量” 的抗辩,向法院陈述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被告拖延结算的事实;针对扣款抗辩,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处理垃圾清理事宜,被告后续未再提及,不存在扣款事实。
四、李XX师观点
结合案件证据与庭审主张,李XX师的核心观点围绕被告的付款义务及抗辩主张的无效性展开,具体为:
1. 原、被告之间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战略安装合同》及《项目合作清单》(含增项)系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案涉工程的室内门供货及安装工作,工程于 2019 年 9 月完工并于同年 10 月实际交付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 案涉工程总价款 893372 元、被告欠付 438885.5 元事实清楚:案涉工程含原合同及新增工程两部分,对应价款有书面清单、被告项目经理发送的电子版请示报告佐证,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款 454486.5 元,扣减后欠付金额明确,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该数额。
3. 被告以 “工程未结算” 抗辩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完工后多次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要求结算,被告无故拖延结算,该行为系被告自身过错,不能成为其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法院应适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
4. 被告主张的业主方扣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减:被告未在纠纷发生前将扣款材料送达原告,扣款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业主方扣款可从原告工程款中抵扣,且扣款事由与本案装饰装修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若认为原告造成其损失,应另行起诉。
5. 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金已届支付期限,应一并支付:案涉小区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实际交付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移转占有之日为竣工之日,合同约定的验收后两年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已届满,质保金属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范围,被告应一并支付。
五、李XX师胜诉的关键点
1. 证据链完整且形成闭环:不仅收集了书面合同、清单等直接证据,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托运单、付款申请等间接证据佐证复印件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证明工程增项、被告知晓增项价款、原告多次催款及被告拖延结算的事实,所有证据相互印证,无关键漏洞。
2. 精准抓住被告抗辩的核心漏洞:针对被告 “工程未结算” 的抗辩,指出拖延结算的过错在被告,其不能以自身过错对抗原告的付款请求;针对 “扣款抵扣工程款” 的抗辩,从无合同约定、证据不真实、非同一法律关系三个角度彻底否定,让被告的抗辩主张无任何事实与法律支撑。
3. 准确援引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精准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以移转占有之日为竣工之日”,据此认定质保金支付期限届满,同时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在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高度契合。
4. 清晰界定案件争议焦点并针对性举证:将案件争议焦点锁定为工程总价款认定、被告拖延结算的责任、扣款的合法性、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四大方面,针对每个焦点均提交对应证据并进行详细说理,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形成清晰的事实认定,最终全部采纳原告的诉讼主张。
5. 充分固定被告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某、罗X、曹X等被告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确认增项、验收、接收付款申请等),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进而认定被告对工程增项、价款、完工验收等事实均知晓,无法以 “未签章确认” 为由否认相关事实。
李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