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系昆明法冠企业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被告为万某、郑某、万某三人;原告由李靓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郑某、万某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万某到庭答辩。
案件核心事实为:2017 年 3 月三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获贷 270000 元,约定年利率 15.59%,并以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三被告自 2019 年 6 月 2 日起逾期还款,信托公司于 2019 年 9 月宣布债务提前到期,2020 年 8 月信托公司将案涉全部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原告,且完成债权转让公告及送达;截至 2019 年 6 月 2 日,三被告尚欠本金 192246.22 元、当期利息 4068.41 元,原告遂诉请被告清偿债务并主张抵押权,万某对原告诉求无异议,但辩称借款时信托公司预先扣息、收取保证金,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
二、判决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核心诉讼请求,驳回超出法律规定的主张,具体判决如下: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92246.22 元、支付利息 4068.41 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本金 192246.22 元为基数,2017 年 6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月利率 2% 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3.85%)的四倍计算;
原告有权就上述债务,对三被告抵押的昆明市民航路 406 号生活馆 2-E 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394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三、李靓律师办案过程
代理权限与参与庭审:李靓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代理本案,全程参与庭审,面对被告万某的单方答辩及另两被告的缺席情况,完成庭审举证、质证等核心程序;
证据提交与事实举证:组织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汇款回单、抵押登记证明、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公告及送达公证材料、还款流水等关键证据,完整举证案涉借贷关系、抵押效力、债权转让合法性、被告逾期欠款事实等核心案件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诉讼请求明确与调整:庭审中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将第五项诉求限定为实际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使诉求更具体、符合案件审理要求,提升诉讼主张的合理性。
四、李靓律师观点
结合案件诉讼请求及庭审举证、主张,李靓律师的核心观点围绕原告合法债权及抵押权展开,具体为:
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三被告与原债权人信托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完成款项发放、抵押登记、公证,借贷及抵押关系合法有效,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债权转让合法,原告主体适格:信托公司将案涉债权及抵押权全部转让给原告,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转让的规定,且已通过公告、公证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三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法成为合法债权人,有权主张案涉债权;
被告应清偿全部欠付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三被告自 2019 年 6 月 2 日起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归还截至该时间点的欠付本金 192246.22 元、当期利息 4068.41 元,并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原债权人信托公司已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并转让,原告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被告抗辩无事实依据:被告万某关于 “预先扣息、收取保证金” 的抗辩,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收款主体并非原债权人信托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三被告应按实际欠款金额履行清偿义务。
李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