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上诉人邓某因不服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就其与被上诉人江西某公司(下称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云南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相关判决,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基础工程事实:2017 年某公司与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企业资质的邓某,双方签订《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邓某为实际施工人并将工程肢解分包。2018 年案涉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此前施得发、张某与各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二审作出某判决,判定邓某支付施得发、张某款项 203896.2 元,某公司对其中 182426.2 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邓某未履行义务,某公司被法院扣划 178984.20 元履行连带支付义务,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张某赔偿损失,某公司在收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联主体与行为:工程承包期间邓某与张某系夫妻,张某代收代付案涉工程款;某公司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邓某、张某,2023 年 3 月变更为张某,某公司曾向该公司转账劳务费 899991 元。2023 年 4 月邓某与张某离婚,后通过补充协议将两套夫妻共同商铺房产变更至张某名下。
一审案由认定:一审法院将立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变更为追偿权纠纷。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邓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支付核地公司工程款 178984.20 元;
驳回某公司对龙宏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880 元,由邓某、张某负担。
(二)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邓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880 元,由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生效,负有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三、律师办案过程
被上诉人某公司委托律师(李靓 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
一审阶段: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明确诉讼请求,举证证明邓某为实际施工人、某公司已履行连带支付义务、张某参与工程款项收付及夫妻财产转移等事实,针对邓某的抗辩进行反驳,主张邓某、张某共同担责、某公司在收款范围内担责;且一审时,李靓律师代核地公司提交大量证据材料,包括大量财务凭证,证明向邓某和张某的支付情况。
二审阶段:对邓某提交的病历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否认其三性及证明目的,同时抗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律师观点
核地公司委托律师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邓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核地公司履行连带支付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邓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在工程承包期间与邓某系夫妻,代收代付工程款项,构成共同经营,且二人在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核地公司合法权益,应与邓某共同担责;邓某并非核地公司员工,案涉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与某公司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李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