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 年 12 月某一期采选工程相关施工项目,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某建设按 3% 税率开具了 41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计税方式已获南昌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票税率、工期、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团队等问题产生争议,某建设向一审法院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等,某有色提起反诉要求扣减款项、赔偿损失等,某有色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某色核心争议主张: 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某建设应按 11% 税率开票,否则扣减 8% 税率差额 2,373,876.55 元;
某建设核心抗辩主张:1. 工程款金额有某有色出具的说明及多方确认文件佐证,金额合法有效;2. 案涉工程属甲供工程,按 3% 简易计税合法且经税务核准,某有色长期未对发票提出异议;3. 工期延误系某有色未及时提交图纸、工程量变更、未足额支付进度款等导致;4. 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某有色未在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5. 某有色无充分证据证明项目管理团队未到场;
二、判决结果
本案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为终审判决,核心判决结果如下:某有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建设支付剩余工程款(包含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3,036,199.77 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办案过程
1.一审阶段
某建设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某有色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逾期违约金,赔偿工期延误损失,并由某有色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某有色提起反诉,请求某建设按 11.18% 税率补开发票或扣减相应款项,赔偿律师费损失,扣减逾期竣工、质量未达优良、管理团队不符的违约金后,要求某建设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工程款按 34,081,366 元计算,判决某有色支付剩余工程款 2,603,869.63 元、质保金 1,704,068.30 元,驳回某建设其他本诉请求及某有色全部反诉请求,某有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
某有色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相关判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反诉主张,由某建设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某有色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等新证据,某建设对无其签章的证据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进行针对性抗辩。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对工程款金额、计税方式、违约责任等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后,作出改判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观点
李靓律师观点
1.工程款金额认定合法:某有色 2019 年 6 月出具的《说明》、2018 年多方确认的进度款汇总表及财务证明均可佐证工程款为 34,081,366 元,一审据此认定金额正确,迪庆有色应按约支付。
2.3% 简易计税合法无瑕疵:案涉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税金属于单价不作调整,且税率与税金并非同一概念,税率下调不代表税金必然下调;某建设按 3% 计税已获税务机关核准,且开具 41 张发票后迪庆有色长期未提出异议,税务部门亦未对计税方式作出查处,某有色要求扣减 8% 税率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