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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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与云南XX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李靓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483人看过 举报

2026-03-0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本案为白X与云南XX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白X作为上诉人因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白X主张自 2017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补缴社会保险;XX公司则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系合作关系,且举证白X与案外人签订人才猎聘合同并收取人才引进费,一审法院采信XX公司相关主张,以白X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 日立案审理,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案件核心争议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XX公司是否应支付相关费用。

二、判决结果

1. 一审结果: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白X举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白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免予收取。

2. 二审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作出重新认定,最终判决:①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白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90800 元;②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白X 2018 年 12 月及 2019 年 1 月 1 日 - 2 日的工资 3609.19 元;③驳回白X的其他上诉请求;④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XX公司负担。XXXX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白X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诉人律师办案过程

1. 一审阶段:代理白X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提交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与庭审质证,且一审当庭协助法院电话核实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其自认与白X存在合作关系并以现金支付相关费用。

2. 二审阶段:代理白X提起上诉,明确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请并由XX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在二审庭审中,针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进行抗辩,重点指出XX公司未举证证明合作关系、一审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不当、双重劳动关系不影响本案劳动关系认定等要点,且在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依托原有证据完成质证和辩论,推动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重新作出认定。

四、上诉人律师观点

1. 白X一审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经质证,XX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未充分采信该证据存在不当。

2. 一审法院当庭电话核实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其自认与白X存在合作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但XX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根据举证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 一审法院认定白X与案外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收取 6000元人才引进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即便白X与案外人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其与XX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4. 白X已举证证明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未举证推翻该主张,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交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但其仅提交《情况说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5. 基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应依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为白X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8年 执业证号:15301201811065532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联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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