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文盼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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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X与庆阳XX公司、孙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文盼兼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雷XX与被告庆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孙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48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正宁县教体局将其部分校舍修建工程承包给被告庆阳XX公司,工程由被告孙XX负责施工。原告与被告孙XX达成协议,由原告驾驶其装载机开挖及回填根基。2018年12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孙XX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4800元,当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XX公司辩称,被告从未承包正宁县乐安坊小学及西里村小学的修建项目工程,孙XX亦不是XX公司员工,其只是和XX公司董事长系同学关系。
孙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对该证据XX公司质证认为该欠条上XX公司的签名非XX公司所签,同时未加盖XX公司的公章,该欠条与XX公司无关,应是孙XX一人书写;对该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孙XX和XX公司董事长系同学关系。2016年孙XX承建正宁县教体局的乐安坊小学、西里小学修建工程,原告按照孙XX的要求驾驶其装载机在该工程进行开挖和回填基础工作,工程完工后,孙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雷XX装载机在正宁县宫河镇西里村小学、乐安坊小学校舍建设开挖回填基础共计费用叁万肆仟捌佰元整(34800.00)注(2016年8月在学校干活)庆阳XX公司欠款人:孙XX×××.12.20”,随后原告多次向孙XX索要欠款,但孙XX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和孙XX达成的承揽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孙XX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孙XX应及时支付原告报酬,但孙XX至今未支付原告报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孙XX支付报酬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欠条上XX公司是孙XX书写,并未加盖XX公司的业务公章,亦未表明XX公司为欠款人,且原告再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属于XX公司承建,因此对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支付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和孙XX未约定支付报酬期限和利息,对原告要求孙XX支付涉案欠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孙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当,应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XX报酬34800元;
二、驳回雷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文盼律师,现执业于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