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文盼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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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与被告高XX、范XX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文盼兼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高XX、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高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62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经别人介绍,被告高XX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支付10万元,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6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清算,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据一张,欠付利息7.2万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了25000元的利息,再未归本付息,原告无奈只能起诉。
被告高XX辩称,借款属实,被告已归还本金25000元,剩余75000元,被告同意归还,该笔债务与范XX无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5日,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高XX转账10万元。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双方于2016年12月16日进行清算,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据一张及欠付利息7.2万元的欠条一张。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分次支付了25000元利息,再未归本付息,原告索要无果后遂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借款本金,原告认为被告已归还的25000元为借款利息,被告称归还的25000元为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被告于2017年、2018年期间分次归还25000元,归还时该笔借款已经产生利息,在双方未约定归还的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归还的借款利息。因此本金为10万元。被告已支付2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娥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按月利率3%计算为8个月的利息,未付利息应从2012年12月6日开始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范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笔借款成立于被告高XX与范XX婚姻存续期间内,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及其他不应属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范XX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XX、范XX归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被告高XX、范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文盼律师,现执业于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