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文盼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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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包XX、龙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文盼兼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与被告包XX、龙XX、庆阳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宋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XX、庆阳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包XX、龙XX夫妻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97941.61元,支付2019年4月1日之前所欠利息68868.15元、违约金5897.88元,本息合计合计172707.64元;并按照欠款相应时间段XXX计息及费用规定日利万分之五利息,5%违约金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所欠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包XX以其名下辉腾牌PHAETON3.0型号汽车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庆阳XX公司对包XX透支消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4日,被告包XX向我行提交了《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工行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购车专项定制分期业务。通过分级审批,同意给被告包XX办理分期专项卡,授信最高额度32万元;并签订了XXX、《抵押合同》。被告龙XX出具了《共同偿债承诺书》。同日,被告庆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出具了《担保函》,与我行签订了《担保合同》,自愿为包XX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月6日,我行向包XX签发了专项分期信用卡,卡号:622XXXX14101349,额度为32万元。2015年1月12日持卡人包XX领取了该信用卡,签收了《牡丹卡购车专项信用卡用卡须知》。同年1月14日,被告包XX在庆阳XX公司刷卡消费定制分期32万元,期限36个月,手续费33376.00元。截止2019年4月1日,被告包XX累计透支未还金额172707.64元,其中:本金97941.61元、利息68868.15元、违约金5897.88元。被告包XX信用卡透支还款期间,原告先后84次上门、电话催收被告逾期的款项。原告认为,被告包XX、龙XX和被告庆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未能按照合同履行法定义务,构成了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包XX辩称:对原告所陈述事实无异议。
被告龙XX未答辩。
被告庆阳XX公司辩称: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应免除被告庆阳XX公司的担保责任。理由如下:在本案中,债务人用所购买的车辆设置抵押担保;另外一个是庆阳XX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没有依法用合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导致原告设置的抵押权无法保障。根据担保法规定,在抵押物32万元内应当免除庆阳XX公司担保责任。本案诉讼标的现不足20万元,故庆阳XX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如下认定:包XX与龙XX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2日,包XX与庆阳XX公司签订《庆阳XX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包XX在庆阳XX公司购买“克莱斯勒”300C2P85CC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458000元;包XX向庆阳XX公司支付购买车辆首付款138000元,剩余32万元款项由包XX在中国XX办理按揭贷款。购车合同签订后,包XX于同年12月24日向中国XX申请办理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并与中国XX签订了XXX。合同约定,由中国XX(合同甲方)为包XX(合同乙方)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人民币32万元。包XX使用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中国XX银行信用卡购车消费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中国XX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42296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人民币8888元。包XX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14日前偿还。……。另外,包XX与中国XX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包XX自愿用其购买的车辆向中国XX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包XX应到车辆抵押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签订合同时,包XX的妻子龙XX向中国XX提交了一份《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包XX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庆阳XX公司向中国XX出具了《保证(授权)书》,承诺庆阳XX公司保证监督购车人包XX从即日起的30日内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中国XX名下。同时,庆阳XX公司向中国XX出具《担保承诺函》并与中国XX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对包XX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及最后一期到期还款日届满)之次日起2年内。以上合同签订后,中国XX按照约定向包XX发放了信用卡。包XX持该卡于2015年1月14日在庆阳XX公司刷卡消费定制分期32万元。此后,包XX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中国XX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经中国XX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庭审质证,截止2019年9月10日,包XX累计欠中国XX借款本金96441.61元、借款利息70253.16元、违约金18897.88元,合计185592.65元。又查,包XX购得车辆后并未依照与中国XX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是于2015年5月4日将该车辆抵押给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车辆现已经折价抵顶给他人用于清偿债务。又查,庆阳XX公司现更名为庆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系王X。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庆阳XX公司汽车销售合同》、XXX、《抵押合同》、《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有《保证(授权)书》、《担保承诺函》、《担保合同》,有银行交易明细表等相关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包XX使用中国XX提供的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实质上是包XX与中国XX之间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包XX作为持卡人,在购车时实际使用信用卡透支32万元款项。依照合同约定,包XX作为债务人,便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和金额归还借款的义务。因为包XX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所负义务,现中国XX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在签订合同时,包XX的妻子龙XX向中国XX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明确表示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债务清偿的义务;因此,龙XX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借款时,包XX与中国XX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包XX用其购买的车辆向中国XX提供抵押担保,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XX与中国XX签订了《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中国XX对包XX提供的抵押车辆所享有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包XX购车后并未按照约定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中国XX怠于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没有及时进行监管、督促包XX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包XX随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包XX不能清偿债务,已将车辆折价用于清偿他人债务。包XX向中国XX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发生物权转移,中国XX因此丧失了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庆阳XX公司在包XX向中国XX借款时向中国XX出具《保证(授权)书》、《担保承诺函》,并与中国XX签订《担保合同》,承诺对包XX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由于中国XX工作上的过失和疏漏,致使作为抵押物的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最后被抵顶了他人债务,从而丧失了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加重了保证人的债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现庆阳XX公司以此为据提出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包XX、龙XX共同偿还欠中国XX借款本金96441.61元及截止2019年9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70253.16元、违约金18897.8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XX要求被告庆阳XX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被告包XX、龙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文盼律师,现执业于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