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文盼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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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彭X、梁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文盼兼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诉被告彭X、梁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与被告彭X、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赔偿款110588.6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经华池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7年11月27日,被告彭X驾驶甘MXXXX号轻型客车在吴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500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马XX发生碰撞,致使马XX受伤,车辆受损。华池县交通警察大队(2018)第000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彭X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马XX无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说理时,认定梁XX作为雇主,也存在过错。该机动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基于上述事实,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支付马XX各项赔偿110588.64元,原告已经向马XX完成支付,现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代为赔偿的损失。
被告彭X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但是赔付金额过高,自己家境困难且患有耳疾,靠打工维持生活,其愿意分期赔偿原告诉求的一半。
被告梁XX辩称,其名下登记的甘MXXXX号客车在经营过程中雇佣专职驾驶员,被告彭X私自驾驶该车并发生了事故,理应承担责任,自己无过错,不承担赔偿义务。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2018)甘102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款项支付凭证一份。二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彭X于2019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中国XX代为垫付的损失4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其诉求标的110588.64元的60%计66353.18元。
二、由被告梁XX于2019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中国XX代为垫付的损失25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其诉求的标的110588.64元的40%计44235.46元。
本案在向被告彭X送达调解书后,原告提出反悔。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XX为车辆甘XXXXX所有人,在原告XX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2017年11月27日,被告彭X无证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X受伤,经华池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X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2018)甘102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原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案外人马XX赔偿110588.64元。
本院认为,被告梁XX作为甘MXXXXX号客车的所有人,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彭X在未经车辆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无证驾驶,交肇后逃逸,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彭X赔偿原告中国XX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代为赔偿的损失77412元。
二、由被告梁XX赔偿原告中国XX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代为赔偿的损失33176.64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彭X承担875元、梁XX承担400元、退付原告1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文盼律师,现执业于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