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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同纠纷---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发布者:朱春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孙X,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灵璧县灵城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灵璧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698642W。

法定代表人:顾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安徽XX律师。

原告孙X与被告灵璧县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被告灵璧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定的车辆挂靠协议,被告应当积极配合原告将所属车辆皖L×××××提档过户。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皖L×××××货车挂靠在被告的名下,并签定了车辆挂靠协议书。由于市场行情不好、经营不善,导致原告车辆无法继续运转。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灵璧县XX公司辩称:

合同约定车辆挂靠经营期限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7年2月23日,双方合同依然在有效期内,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7月1日,灵璧县XX公司作为甲方与孙X作为乙方关于皖L×××××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购买的皖L×××××入户到甲方名下,由甲方带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纳入甲方服务。乙方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亦负相应的义务……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车辆服务费1000元/月。逾期缴纳三月及以上,甲方有权停止协议,停止为该车辆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2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就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挂靠期限、挂靠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变更、中止和解除、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乙方将车辆转让他人经营,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挂靠手续,否则,转让协议对甲方无效,甲方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车辆或甲方提供的证照,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乙方按季度向甲方缴纳挂靠服务费,按行驶证核定吨位,每月100元人民币,年度合计费用1200元人民币,每一季度初缴纳本季度的挂靠费用。合同签订后,孙X未及时缴纳管理费用,后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在未经灵璧县XX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转让他人,并因此要求同灵璧县XX公司解除挂靠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灵璧县XX公司同意原告孙X在缴纳20000元管理费后协助办理过户,原告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挂靠协议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约定,现原告因己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原告称签订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属于重大误解,但未举证证明自己对合同的性质、标的物品种、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哪些误解,并造成了哪些重大损失,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驳回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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