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春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男,汉族,2001年5月9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女,汉族,2001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王X与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非婚生子王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从2020年7月1日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每月1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相识,于2018年4月份开始同居,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一个儿子,××××年××月××日出生,取名王X。由于原、被告同居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加上双方性格不和,无法沟通,造成矛盾重重。另外,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从未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而且被告从2020年6月底离家出走至今,从未问过孩子的情况。以上进而导致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张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两人同居后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X。被告自2020年6月底离家出走,王X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有利于非婚生子女成长的角度予以裁判。原、被告之子王X(××××年××月××日),现已满三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儿子现有的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儿子王X由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王X抚养费600元,直至王X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判决:
一、原告王X与被告张XX生育儿子王X随原告王X生活,被告张XX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开始支付,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子女抚养费,直至王X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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