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何XX、胡XX、原审被告胡XX、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对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关于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承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王XX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受理费负担的决定;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胡XX在继承胡超的遗产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XX清偿借款135万元及拖欠的借款利息39500元;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胡XX在继承胡超的遗产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XX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该借款之日止,以13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付);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王XX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受理费17306元,由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