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金灶镇徐寮大坑新座横XX,现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钱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申请再审,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X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申请再审,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郭XX,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XX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XX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在XX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郭XX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