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及被告新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XX公司支付货款241451.9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1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