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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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公司与广州XX公司、广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家静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及被告新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XX公司支付货款241451.9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1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家静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国家司法部认可注册律师,可上网查证。其家里人均为法律服务者,因此陈律师曾在法院,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