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诉被告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陈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广州市XX公司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