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军,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68088.5元,并支付以268088.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某日签订了一份《某施工劳务协议》,后因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人的劳务工资,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用于支付工人的劳务工资,并向原告出具了多份借条,借条约定借款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后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班组结算,结算单确认:暂估结算总价为8816000元,原告借给被告用于代付工资的金额已超结算总价317488.5元,被告于当日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17488.5元。后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班组结算,确认最终结算总价为8865400元,故原告借给被告的款项抵扣掉工程款后,被告仍欠原告268088.5元借款。现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与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
根据以上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两份结算单可知,在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劳务款之后,被告尚有268088.5元借款未能还清,欠款金额清晰,并无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某工地尚有劳务款未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26808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赵飞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