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飞军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XX,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飞军,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一部刑诉(202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XX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XX及辩护人赵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连XX至X县X村X小区X号,窃得被害人X。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连XX至X县X村X小区X号,窃得被害人X。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连XX至海盐县X村X小区X号,采用溜门等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X。
4、2020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连XX至XX县X村X小区X号,采用竹竿勾取等手段窃得被害人X。
5、2020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连XX至X县X村X小区X号,窃得被害人X。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连XX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连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连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连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