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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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赵飞军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XX,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军,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李XX,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向XX与被告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X归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XX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9500元;3.判令被告李XX对被告李XX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年底,原告和被告李XX因看好房屋市场,双方约定合伙买房,共享投资收益。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400000元,后因种种原因,此次投资计划没有落实。李XX事后在原告催促下,归还了210000元投资款,剩余款项因被告李XX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暂借。原告和被告李XX在2020月1月2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并由被告李X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李XX、李XX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向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共同购房协议、2.收条、3.借款合同、4.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李XX、李XX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另查明,原告向XX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将投资款转化为双方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向XX要求被告李XX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向XX主张的律师费用,系因被告李XX违约行为产生,且双方已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XX支付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李XX自愿在借款合同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名,故应对李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X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向XX借款190000元及律师费9500元,合计199500元,并支付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李XX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20元,由被告李XX、李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飞军律师,拥有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专业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