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业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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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2昆山市XX公司与张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昆山市XX公司因与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14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4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