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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X、A与吴中区XX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华XX、A与吴中区XX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6民初9191号
原告:华XX,男,195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理人:A,女,1954年12月9日生,系原告A妻子暨本案原告,
原告:A,女,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苏州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中区XX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XX,
负责人:A,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原告A、B与被告吴中区XX厂(下称贝X加工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XX的法定代理人暨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贝X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苏州市吴中区XX苏州XX公司内西大门第一车间2号门的出厂编号为T626861的汉川机床TX611C/4镗床的50%所有权归原告C、D夫妻共同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A与B共同出资购买了汉川机床TX611C/4镗床,上述设备购置价为42.5万元,该设备安装价为2.5万元,由华XX与A各出资22.5万元,两人口头约定双方各半分享加工收益,2017年11月25日,原告就上述个人合伙事宜要求A签订书面协议未果,而A为吴中区XX厂的经营者,故诉至法院,
被告贝X加工厂辩称,原告主张与A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并各半享有该设备的经营收益,所涉法律关系与其无关,另原告华XX意识能力是否受限,能否自主表达并提起本案诉讼,由法院依法核查,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B系夫妻,被告贝X加工厂系经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11月20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A,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原告主张:A、B于2011年9月共同出资购买汉川机床TX611C/4镗床,由A负责使用该设备经营加工业务,加工收益由A、B两人分享,2017年11月25日,要求A签订书面的协议书遭拒故而诉至法院,至于为何未向A主张权利而向贝X加工厂主张,其表示因A为贝X加工厂的经营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一)协议书(甲方A、乙方B),该协议书仅有甲方签字并无乙方签字;以证明协议书载明汉川机床TX611C/4镗床的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各占50%的事实,
(二)苏州市XX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以证明华XX与A于2011年9月以42.5万元向该公司购买1台汉川机床TX611C/4镗床的事实,
(三)A于2018年1月12日出具书面证明1份,以证明华XX与A购买汉川机床TX611C/4镗床后于2011年10月安装在东河XX厂后于2012年8月搬迁安装在星野机械厂的事实,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以证明A使用汉川机床TX611C/4镗床经营产生的加工费以贝X加工厂名义开具发票,
(五)原告女儿与A2017年11月20日的谈话录音1份,
经质证,被告对证明不予认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余证据认为与其无关,其中协议书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属单方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文本、书面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A、B于2011年9月共同出资购买设备、之后至今由C负责经营加工业务,并由两人分享加工收益等,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特征,合伙法律关系项下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共有财产在散伙前一般不予分割,原告诉请要求确认A与B共同出资购买的汉川机床TX611C/4镗床由其夫妻共同享有50%所有权,表示要求A签订书面协议确认该镗床的所有权遭拒才诉讼来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贝X加工厂与本案有何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B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A、B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XX,
审 判 员 A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B
书 记 员 C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