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业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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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某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3日 6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在可以确认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及数量的情况下,原则上即可确定合同成立,而非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有送货单、发票、对账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并未约定履行期,被告应当即时支付加工费。对于被告提出的已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意见,原告认为并非支付本案所涉的加工费。本院认为,戴锦球在(2015)太商初字第00166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认可了10万元的付款实际系支付原告与华夏公司之间的加工费。又原、被告确认双方之间仅有发生14949.9元的加工业务,被告无法合理解释付款金额远大于实际加工费的原因,故本院对被告认为10万元系支付本案的加工费的主张不予认可,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300元现金支付外,已经支付本案所涉的加工费,故本院确认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加工费14649.9元。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按照年利率5.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