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平XXX分行与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初3528号之二
原告:平XXX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XX,
主要负责人A,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A,
原告平X银行股份有限系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平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6元,减半收取计XX,由原告平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