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与A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XX, 负责人:A,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XX因与被申请人A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XX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X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