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业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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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05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2016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禹业航,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禹业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高X驾驶苏S3UXXX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虎丘区XX由北向南XX至华XX向西右转时,其车头右侧与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苏EXXXXX电动车相擦,致陆某某倒地受伤及电动车后座的陈XX被苏S3UXXX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滚压而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XX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高X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X,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高X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禹业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高X系自首;二、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三、系初犯、偶犯;四、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高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高X驾驶苏S3UXXX重型自卸货车,沿苏州市虎丘区塔园路由北向南XX至华XX向西右转时,其车头右侧与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苏EXXXXX电动车相擦,致陆某某倒地受伤及电动车后座的陈XX被苏S3UXXX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滚压而当场死亡,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XX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经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X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
另查明,被告人高X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某制措施凭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门诊病历、手术记录、苏州市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殡葬证,苏州市公安局110受理单,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的驾驶证、苏S3UXXX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保险单据,被害人户表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凭证,被告人高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高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高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本次交通事故另造成一人轻伤,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鉴于本案后果严重,不应对被告人高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龚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萍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