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中原XX售处与A、B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01622号 原告河南XX公司, 负责人A,总经理, 原告中原XX售处,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代理上述二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代理上述第三、四被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代理上述第三、四被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中原XX售处诉被告A、B、C、D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公司、中原XX售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