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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中原XX售处与A、B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中原XX售处与A、B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01622号 原告河南XX公司, 负责人A,总经理, 原告中原XX售处,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代理上述二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代理上述第三、四被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代理上述第三、四被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中原XX售处诉被告A、B、C、D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公司、中原XX售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