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太仓市XX公司与靖江市XX公司、太仓市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76号
原告太仓市XX公司,住所地太仓市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告靖江市XX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XX公司,住所地太仓市XX,
法定代表人A,
原告太仓市XX公司与被告靖江市XX公司、太仓市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太仓市XX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太仓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8元,减半收取为4564元,由原告太仓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C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