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业航律师
禹业航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江苏XX与苏州XX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与苏州XX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执字第016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XX,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执行人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江苏XX与被告被告苏州XX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太商调初字第0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苏州XX公司结欠江苏XX法律服务费620000元,该款于2012年11月12日之前直接给付;苏州XX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2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伟阳社区(原东港XX)9882.14平方米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已被我院另案拍卖,于2012年8月1日成交,成交价格为15150000元,拍卖款用于支付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中铁建工集团华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合计2975353.60元、支付享有抵押优先权的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2000000元、劳动仲裁应付的工资款等,上述款项已分配完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置的抵押房地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相关案件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经处置的抵押厂房土地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太商调初字第0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A 执行员B 执行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