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268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