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昆山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44号 原告昆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就本案已在(2015)太商初字第01025号案中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20元,由原告昆山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