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政伸印刷太仓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20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伸印刷太仓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8元,减半收取2009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