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业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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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政伸印刷太仓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政伸印刷太仓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20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伸印刷太仓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8元,减半收取2009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D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