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业航律师
禹业航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太仓XX公司与温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仓XX公司与温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06号 原告太仓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告温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XX公司与被告温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仓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仓XX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339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3390元及至判决之日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暂计为995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温州市XX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从2014年2月开始发生染料买卖业务,嗣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补签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的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当月结45天,月结期限从本月1日到本月底止,付款日为对账月起第三个月15日前……因销货方可能大部分产品是以快递方式交付至购货方,故每月购货方签回之对账单为双方交易的合法凭证,”2014年3月27日,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3月,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33390元,因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关于送货部分,原告提供了顺丰速运的快递单以及顺丰速运向原告出具的客户月结清单,其中,客户月结清单所载明的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的日期、货物重量等信息均与上述对账单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快递单、客户月结清单,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客户月结清单及对账单,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且货物的价款已经双方对账确认为133390元,按照双方“付款日为对账月起第三个月15日前”之约定,被告付款日期应为2014年5月15日前,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339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现被告逾期付款,其应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故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经核算,该逾期利息为2780元,被告温州市XX公司经本庭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XX公司货款133390元及逾期利息2780元,合计136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XX,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XX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