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禹业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商终字第00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C,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X,组织机构代码75796142-8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D、E、F、江苏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B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A、B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