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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蓝XX、曹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廖兴波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廖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蓝XX、曹XX、XX保险龙岩支公司赔偿张XX各项经济损失253061元(具体为:医疗费74710.63元、营养费7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182480元、护理费12081元、交通费420元、误工费23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330371.63元。扣除蓝XX的雇主曹X已支付的77310.63元,余款为253061元)。其中由XX保险龙岩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曹XX、蓝X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曹XX向XX保险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闽F×××××号起重车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保险龙岩中心支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按照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在交强险、特种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蓝XX驾驶闽F×××××号车辆在闽西监狱工地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吊钩碰撞到张XX并导致张XX摔倒受伤造成损害,系保险事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及时报警,XX保险龙岩支公司以中城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记载有人受伤,无法确定受伤的是张XX本人为由辩称无法确定本案事故是因蓝XX驾驶闽F×××××号车辆作业导致张XX受伤为由拒赔。结合张XX、蓝XX、曹XX的庭审陈述、报警回执所记载的时间以及案外人曹X在事故发生后对张XX的医疗费支付情况来看,张XX在闽西监狱工地因蓝XX操作不当而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各方陈述较为清晰,不存在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不一致的情形,能够相互印证。XX保险龙岩支公司关于无法确定伤员系张XX故拒赔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张XX各项损失的认定。(一)对鉴定意见书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XX保险龙岩支公司虽然对张XX提供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足以反驳张XX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依据,也未申请鉴定,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本院对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2月21日出具的[20**]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二)张XX的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张XX提供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社区居委会证明、房产证、永定区委会证明等,足以证明张XX的户籍地虽在农村,但其随儿子张志海和儿媳陈香珠自2016年以来长期居住于城镇,故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XX保险龙岩支公司辩称张XX系农村户口,上述证明的开具主体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而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认为,莲东社区居委会、三来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了解其辖区内居民、村民的基本情况,故本院对XX保险龙岩支公司的该辩解不予采信。(三)对张XX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张XX主张医疗费74710.63元(70704.88元+4005.75元),两次住院均有相应的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结合张XX的医疗费、伤情及出院医嘱、鉴定意见,张XX主张营养费7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3.后续治疗费:张XX依据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主张15000元的后续治疗费用,但该款项尚未实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本院不予支持。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张XX可另行主张。4.住院伙食补助费:张XX住院天数为42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42天=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5.残疾赔偿金:张XX因本事故致九级伤残,其主张按照福建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20元/年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对张XX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张XX于鉴定时为六十一周岁,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19年计算。故张XX的残疾赔偿金为173356元(45620元/年×19年×20%)。6.护理费:张XX主张按照2019年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66815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用,标准过高,本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情况按150元/天计算护理费。张XX共住院42天,张XX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6300元(150元/天×42天)。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问题,根据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张XX护理期为90日,即出院后护理期为48天,结合张XX的伤情,出院后应按部分护理计算,即张XX出院后的护理费为3600元(150元/天×48天×50%)。故护理费合计为9900元。7.交通费:交通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结合张XX就医的实际情况,张XX主张交通费用420元(42天×10元/天)合理,本院予以支持。8.误工费:张XX受伤时虽然已满60周岁,但其系在雇佣过程中因伤误工,故应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误工时间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故张XX的误工期按132天计算。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对误工期为210日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误工费标准应参照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建筑业年平均工资64935元/年计算,即误工费为23483.3元(64935元/年÷365日×132天)。9.鉴定费:张XX因鉴定事宜支出鉴定费2600元,有张XX提供的鉴定费发票为证,其中关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本院未予采纳,相应鉴定费266.67元(800元×1/3)应由张XX自行负担,故张XX的合理鉴定费为2333.33元(2600元-266.67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张XX因本起事故致九级伤残,给张XX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张X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XX的损失有:医疗费74710.63元、营养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173356元、护理费9900元、交通费420元、误工费23483.3元、鉴定费2333.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303303.26元。扣除案外人曹X支付的赔偿款77310.63元,XX保险龙岩支公司还应向张XX赔偿225992.63元。诉讼过程中,张XX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该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XX保险龙岩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XX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赔偿张XX105992.63元。因张XX的损失均在保险赔偿范围,故案外人曹X已支付张XX的77310.63元,该款应视为曹X为XX保险龙岩支公司垫付,曹X可另行向XX保险龙岩支公司主张。
  裁判结果:
  一、XX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张XX120000元。
  二、XX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张XX105992.63元。
  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为2547.5元,由XX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2345元,由张XX负担202.5元。

廖兴波律师,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系。执业7年以来,廖兴波律师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