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二人系亲戚关系。2015年6月5日,被告C因需归还P借款30000元向原告S借款30000元。2017年4月,被告C因急需向信用社归还贷款再次向原告S借款,共计向原告S借款150000元。其中,原告S通过转账向被告C支付借款50000元,代被告C归还P欠款30000元,剩余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C。2017年7月26日,被告C向原告S补写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利息1500元。”2018年5月27日,因被告C需要资金购买某种材料,向原告S借款30000元。被告C收到借款后,再次向原告S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期限1年,每月利息1分计算。”2019年2月1日,被告C又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S借款20000元。原告S为保管借条方便,在支付借款后,让被告C在2017年7月26日所写借条下方书写本次借条,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书写借条及支付借款时,帮助被告C运载材料的工人Q也在场,故原告S要求其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此后,被告C仅归还原告S借款本金10000元及部分利息。被告C未按约履行支付本息义务,已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一、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S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40615元,以上合计230615元。
二、C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S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三、C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S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律师普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作为借款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可其证明效力。
廖兴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