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兴波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廖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9952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99527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料采购手续费1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清货款和原料采购手续费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特XX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XX支付尚欠货款199527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起诉时(2022年11月1日)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特XX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XX支付原料采购手续费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计2145.5元,由被告福建特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