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兴波律师
廖兴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福建-龙岩合伙人律师
1806516657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曹XX、福建特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廖兴波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329人看过 举报

2023-08-09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廖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9952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99527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料采购手续费1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清货款和原料采购手续费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特XX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XX支付尚欠货款199527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起诉时(2022年11月1日)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特XX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XX支付原料采购手续费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计2145.5元,由被告福建特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廖兴波律师,执业于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系。执业7年以来,廖兴波律师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
1350820********1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