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兴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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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者:廖兴波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446人看过 举报

2022-08-23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9月,被告人G明知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赁给“阿路”(另案处理)。被告人G获赃款1000元。

经查,2020年9月10日至10月21日期间,该银行卡入账资金为6052894元。受害人吴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3222.21元转入该银行卡;受害人周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29000元转入该银行卡;受害人贺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45366元转入该银行卡。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G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G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如下具体量刑建议:

被告人G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受害人吴某、周某、贺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G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G提供银行卡为违法人员收取、转移赃款提供帮助,涉案金额人民币60528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并积极缴交罚金,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定罪量刑。辩护人廖律师提出被告人G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赃及预缴罚金,要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G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

廖兴波律师,执业于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系。执业7年以来,廖兴波律师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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