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6日8时15分许,C驾驶无牌号中型普通货车(现登记的车牌号为闽FXXXXX)行驶至某下线494KM+500M处与B驾驶的闽FXXXXX号普通货车(后载W)相碰撞,造成B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C负事故全部责任,B无责任。事故发生后B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于2019年4月8日伤情好转出院。2019年9月25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B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150日。经查,无牌号中型普通货车当时系XX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在事故发生后出具相应担保函,本起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脱保状态。综上,B因本次事故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为此产生了诉讼请求所列各项实际损失,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被告应赔偿B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现因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为10级,为此,变更诉请,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裁判结果
一、XX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赔偿B医疗费3091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4640元、交通费330元、残疾赔偿金3913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3330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617.8元,以上合计137933.08元,扣除某劳务队已支付31700元,剩余款项106233.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XX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劳务队支付B医疗费款项计人民币31700元;
三、C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普法: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廖兴波律师